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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运集团持股煤矿发生意外事故3人坠入矸石仓死亡2死者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0多人受处分

时间: 2023-09-10 16:45:41 |   作者: 优游用户手机版登录

  原标题:山西煤运集团持股煤矿发生意外事故,3人坠入矸石仓死亡,2死者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0多人受处分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 “10·10”较大坠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0 月 10 日 7 时 03 分,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以下简称武甲煤矿)井下西轨道大 巷 2034m 处联络巷矸石仓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坠人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11.254 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 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阳城县阳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泰集团)位于 晋城市阳城县西河乡郭河村,2005 年由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有限公司、阳城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金 1.118 亿元, 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59.5%,阳城县城镇集体 工业联合社持股 30.6%,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持 股 9.9%。

  武甲煤矿隶属于阳泰集团,位于阳城县芹池镇武甲村,是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 发〔2009〕42 号文件批复的单独保留矿井。

  矿井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井田位于阳城县西北部,距离阳城县城约 30km,井田面积 13.3401km 2,批准开采 3 #、15 #煤层。

  武甲煤矿配备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防治水助理、通风副总、地测 副总,下设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地测科、通风瓦斯科、调度 室、监控室等 16 个职能科室;设有综采队、综掘队、开拓队、抽放队、机电队等 10 个队组。

  2020 年 10 月 9 日 18 时左右,武甲煤矿生产副矿长张国锋 安排开拓队班组长吉虎山,晚上上班时再去查看矸石仓上面的 防护做的是否牢固。

  10 月 9 日 22 时 30 分,开拓队队长马占红在队部主持召开 10 月 10 日零点班班前会,开拓队当班共出勤 24 人,另有安监 科两名安检工参加班前会,参会人员共计 26 人。

  当班分两组作业,第一组 12 人(含 安检工朱爱兵),在西轨道大巷 11 #联络巷以里和西胶带大巷机 尾斜巷清理巷道,由班组长吉虎山负责;

  第二组 14 人(含安检 工邢二兵)在 3105 进风顺槽进材料、安装胶带机、处理胶带边 毛线,由班组长上官建军负责。

  第一组 12 人行至西轨道大 巷 11 #联络巷口处,吉虎山将作业人员分成两个小组,常晋锋、 苏传参、张文兵、焦向兵 4 人去西胶带大巷机尾斜坡平整巷道, 李学社巡查完后与 4 人同去。其余 7 人(吉虎山、郝海丰、杨 军锋、原成定、张太平、上官海丰、朱爱兵)去西轨道大巷拆 胶带机。7 人行至西轨道大巷 1900m 处附近开始作业,一共拆除 了约 70m 胶带。

  10 日 6 时许,吉虎山再次分工,原成定、张太平、杨军锋、 郝海丰在西轨道大巷风门以西分段整理材料、清理巷道,上官 海丰在西轨道大巷 2034m 处联络巷内拆综掘机转载机架上的托 辊,安检工朱爱兵也在该联络巷内。

  约 6 时 40 分,杨军锋和郝海丰正在码放皮带管架,吉虎山 走过来,叫上郝海丰一起到达西轨道大巷 2034m 处联络巷内, 又喊上与上官海丰在一起的朱爱兵,随后 3 人一起走到矸石仓 上口栅栏前,郝海丰将栅栏打开,3 人一起入内查看矸石仓情况。上官海丰在距矸石仓上口 14.6m 处拆转载机架上的托辊,断断 续续听到 3 人说,下步扩仓时不知怎么施工,不知是炮采还是 怎么干。大约 20 分钟后,上官海丰听到郝海丰说:“头晕的, 头晕的”,上官海丰抬头看到两个身影弯身在矸石仓上口,瞬间 掉下矸石仓,上官海丰就跑到栅栏处,看到矸石仓上口的木板 错开了一个口,看不见人,第一感觉 3 人都掉下去了。

  10 月 10 日 7 时 10 分,开拓队副队长李学社在井下向调度 室汇报,西轨道大巷 2034m 联络巷矸石仓发生人员坠入事故;

  当班调度员李亮夕接到汇报后,及时向正在召开调度会的生产 副矿长张国锋进行了汇报;

  7 时 34 分,张国锋向矿长常小强电 线 分,张国锋向阳泰集团董事长郭志雄电线 分,张国锋向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永明电线 分,陈永明向晋城煤监分局电话汇报。

  上官海丰发现 3 人掉入矸石仓后,赶紧跑出联络巷叫上在 附近作业的杨军锋、张太平、原成定经 2079m 处联络巷往矸石 仓下口跑。过了联络巷风门后,叫上在西胶带大巷机尾作业的 李学社等 5 人,一起到矸石仓下口施救。李学社、上官海丰、 杨军锋、常晋锋 4 人爬上矸石仓下口平台,把放矸漏斗嘴放下, 扒开矸石,将郝海丰、吉虎山、朱爱兵三人救出。

  第三个出来的是朱爱兵(由于救援紧张,参与救援人员均未注意到后面两个受伤者的出来状态),随后用风筒布和 锚杆制成简易担架,将 3 人运出。

  7 时 10 分,李学社用西胶带大巷 11 #联络巷处的电话向矿调 度室进行汇报。

  7 时 20 分左右 3 名伤员被运至副井底,7 时 40 分左右 3 名 伤员被运至井口,由 3 辆救护车送往晋城大医院进行抢救。

  10 月 13 日 9 时 22 分至 13 时 25 分,技术鉴定组与专家组相 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交了《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 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10·10”较大坠人事故现场勘 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勘查报告》),情况如下: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1.西轨道大巷11 #联络巷至西轨道大巷2034m 处联络巷口间 的情况

  1.矸石仓上口设置了两道栅栏和警示标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人员违反《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进入悬挂“禁止入内” 的栅栏防护区域内查看矸石仓情况,未系安全带,直接引发事故。

  3.西轨道大巷 2034m 处联络巷由北向南约 24m 至 33m 段底部 回填碎矸,矸石仓施工后上口形成漏斗并逐渐变大,是引发坠落 事故的危险因素

  据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阳公司鉴法病字 〔2020〕062 号、063 号、064 号)给出的鉴定意见,朱爱兵符合 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吉虎山、郝海丰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 损伤死亡,三人的心血中均未检出 CO 成分,排除 CO 中毒死亡。

  依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煤安 字〔1995〕第 50 号)及《现场勘查报告》、《抢险救援报告》、《尸 体检验报告》、事故调查取证笔录,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人员从 矸石仓上口跌落引起的其他类事故。

  根据《抢险救援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事故死亡人数为 3 人。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约 411.254 万元

  吉虎山、朱爱兵、郝海丰三人违反《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 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

  进入悬 挂“禁止入内”的栅栏内查看矸石仓情况,且未系安全带,不 慎跌入矸石仓,坠落受伤致死。

  (1)武甲煤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严不细,虽然在矸 石仓施工前也进行了风险辨识,并辨识出 17 个风险点,但在开 展安全风险辨识前,由于有关人员未查阅联络巷施工地点的地 质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也未到现场进行查看,故未能辨识出 矸石仓施工地点巷道底板不实,有浮矸,可能会引起矸石仓上口 扩大的风险。(2)武甲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对矸石仓 施工等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不重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在现场得不到贯彻和有效落实。

  (3)武甲煤矿对井下零星工程的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对矸 石仓的施工没有引起格外的重视,对《矸石仓设计》和《矸石仓 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核把关不严。

  (4)武甲煤矿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 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

  (5)武甲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科学,操作性不强;对安检工的日常管理不合理,安检工长期固定在同一个队组, 由矿调度室负责考勤和管理,不能充分的发挥安检工的监督检查 作用。

  (6)阳泰集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实,安全管理存在 漏洞,安全监察部专业检查人员配备不足,对所属矿井安全检 查实行部室包矿制不科学,不能有效发挥各业务部室的业务指 导作用;对武甲煤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7)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对武甲煤 矿安全生产动态掌握不清,没有及时掌握武甲煤矿井下变化的 风险点,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1.吉虎山,男,汉族,1976 年 8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矿 开拓队班组长,事故发生地点当班班组长。作为开拓队当班的 直接领导者,是本作业区域的生产第一责任人,违规安排工人 擅自打开悬挂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栅栏,进入矸石仓附近, 且本人也未佩戴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 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 任。

  2.朱爱兵,男,汉族,1974 年 4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矿 安 监 科 安 检 工 ,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当 班 安 检 工 ( 证 号 :515)。作为井下开拓队当班安检工,是本作业 区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不仅未对进入矸石仓处的工人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且本人也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矸石仓附近,导致 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3.李学社,男,汉族,1973 年 5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矿 开拓队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矸石仓上口现 场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4.马占红,男,汉族,1968 年 2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矿 开拓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全面工作。对浮矸引起矸石仓上口口径扩大的情况未引起重视,安全管理 有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5.栗正军,男,汉族,1984 年 4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矿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编制、会审、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及作 业规程。作为《矸石仓设计》和《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的具 体编制人,编制的《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中安全技术措施不 详细,对矸石仓施工地点巷道底板不实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6.贾军龙,男,汉族,1973 年 10 月出生,党员,武甲 煤矿防治水助理兼生产技术科科长,全面负责生产技术科管理 工作。对矸石仓施工作业重视不够,动态掌握不清,安全生产 管理有漏洞,对《矸石仓设计》和《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审 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7.原松胜,男,汉族,1979 年 10 月出生,党员,武甲 煤矿安监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矸石仓施工 作业重视不够,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矸石仓设计》 和《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审核把关不严,对安检工要求不严,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8.钟龙兴,男,汉族,1964 年 4 月出生,党员,武甲 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 领导。作为总工程师,对矸石仓施工地点巷道底板不实的安全 风险辨识不清,对《矸石仓设计》和《矸石仓施工作业规程》审核把关不严;作为事故当班入井带班矿领导,带班期间对矸 石仓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 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 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 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9.张国锋,男,汉族,1975 年 4 月出生,党员,武甲 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安全工作。在得知矸石仓上口 口径变大,且有浮矸的情况后,重视不够,安排部署现场查看 工作不严不细;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不 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 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 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10.张育斌,男,汉族,1976 年 7 月出生,党员,武甲 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对矸石仓施工作业 现场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对《矸石仓设计》和《矸石仓施工作 业规程》审核把关不严;对安检工的日常管理不合理,教育培 训不够,不能充分的发挥安检工的现场监督检查作用,对事故的 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 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11.上官丰军,男,汉族,1984 年 8 月出生,群众,武甲煤 矿机电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工作,矸石仓上口封口作业 当班带班矿领导。在带班下井期间对矸石仓上口封口情况了解 掌握不够,对矸石仓上口的浮矸没有引起重视,也未采取任何 措施,现场管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 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

  12.常小强,男,汉族,1972 年 12 月出生,党员,阳 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武甲煤矿矿长,矿井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对矿井安全风险辨 识工作不严不细,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不科学,对职工安 全教育不到位,对矸石仓施工作业未引起足够重视,安全管理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 (七)项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受处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 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7 号)文件要求, 给予常小强记 12 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13.李海兵,男,汉族,1975 年 6 月出生,群众,阳泰集团 派驻武甲煤矿安监员,负责对武甲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武甲煤矿井下矸石仓施工重视不够,施工期间未到现场检查,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 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3000 元的罚款。由阳泰集团调离李 海兵的驻矿安监员岗位。

  14.原东亮,男,汉族,1974 年 11 月出生,党员,阳 泰集团生产技术部负责人,主持生产技术部工作,武甲煤矿包 矿部室负责人。对武甲煤矿井下矸石仓施工情况掌握不清;安 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15.孟社旗,男,汉族,1965 年 7 月出生,党员,阳泰 集团生产副总经理,分管集团煤炭生产工作。武甲煤矿包矿领 导。对所包武甲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掌握不清,对武甲煤矿安全 风险辨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张雄社,男,汉族,1962 年 11 月出生,党员,阳 泰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对武甲煤矿安 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武甲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检查指导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7.谭国林,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党员,阳 泰集团总经理,负责集团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安全管 理不到位,对武甲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指导不力;对所属矿 井安全检查实行部室包矿的制度制定不科学,对公司业务部室 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 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18.郭志雄,男,汉族,1966 年 12 月出生,党员,阳 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集团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武甲煤矿挂牌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武甲煤矿 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指导不力;对所属矿井安全检查实行部室包 矿的制度制定不科学,对公司业务部室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 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19.李鲲鹏,男,汉族,1976 年 9 月出生,群众,阳城县应 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第五组成员,武甲煤矿包保责 任人,行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 并纠正武甲煤矿矸石仓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的问题,对事故 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0.齐卫东,男,汉族,1982 年 7 月出生,群众,阳城县应 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第五组组长,负责对武甲煤矿 等 5 座煤矿行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安全监督管理不细致不到位, 对武甲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掌握不清,对事 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1.刘伟,男,汉族,1977 年 7 月出生,党员,阳城县 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一网格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 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武甲煤矿风险辨识掌握不清,安 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检查指导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2.靳郭龙,男,汉族,1972 年 10 月出生,党员,阳 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兼煤矿安全监督 管理股股长(副科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全面工作。安 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检查指导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靳郭龙作出书面检查。

  1.2020 年 10 月 10 日,晋城煤监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依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要求,责令武甲 煤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期限为 6 个月。整顿结束后,履 行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款之规定,暂扣武甲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武甲煤矿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矿处人 民币 9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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