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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篮 大民生

时间: 2023-12-17 16:58:56 |   作者: 优游用户手机版登录

  8月1日上午,市创建办组织暗访督查并召开工作例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创建办主任冯其谱参加会议并讲话,副市长李燕、市委副秘书长刘汉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安永、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沈丽等市创建办副主任参加活动并出席会议。

  长期以来,农贸市场治理像“一阵风”,迎接治理像 “打游击”,如何走出“治理—改善—结束—复原”的循环怪圈,走向常态长效,是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课题。

  好来农贸市场是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由袁桥疏导点(露天马路市场)撤销新建的农贸市场

  袁桥马路市场位于和平路与民主南路交叉口东南侧,1996年自发形成露天市场,全长332米,共有254个疏导摊位,满足周围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由于市场与两条主干道相连,行人、车辆经常堵塞交通,极易引起交通事故;涨市现象频发,高峰期达到400多个摊点,占道、店外经营现象严重;早晨喧嚣的农贸市场,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市场内部脏乱差情况令人堪忧。如今的袁桥露天农贸市场已经没办法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露天农贸市场迫在眉睫。

  2018年7月17日,云龙区城管彭城执法中队依法拆除袁桥市场疏导点经营设施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过程中,出动执法队员100余人次,实施工程人员120余人次,挖机3台。设立警戒线余车,确保取缔工作对居民生活无影响。

  徐州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下辖以果品、蔬菜、粮食、干果、干货、水产品、禽蛋、牛羊肉为代表的农副产品八大交易中心,以农产品运输、加工配送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仓储、运输、加工、配送四大保障体系。是淮海经济区领先、省内争先、国内一流的现代农副产品物流中心。

  7月20日,有市民投诉反映徐州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环境脏乱差且卫生间收费问题。市创建办领导格外的重视,迅速下发整改交办单,责成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市商务局、泉山区配合,媒体跟踪报道,对该问题彻查整改。

  刘湾农贸市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社区(涉农),地处城乡结合部,形成于2007年。

  冯其谱首先代表市创建办,向冒着盛夏酷暑战斗在创建一线的全市各部门、各条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然后对近期巡查交办情况做了点评,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照清单,认真、迅速加以整改。

  针对公厕管理问题,特别是集贸市场里的公厕,普遍存在设施破损、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市城管局要牵头对公厕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属于集贸市场范围内的公厕问题,市商务局要牵头整治。针对黄楼公园脏乱差问题,前期经过整改取得一定成效,但近期又出现反弹。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鼓楼区要切实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有很大效果预防问题死灰复燃。

  创新工作思路,整治沿街乞讨问题。市民政局要牵头,市公安局及各区配合,进一步改善工作方法,集中精力啃下这块硬骨头。严格执法管理,整治遛狗不牵绳问题。市公安局要牵头,强化犬类收容与治理,持续加大执法与曝光力度,形成震慑。加大软硬件投入,整治集贸市场脏乱差问题。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大管理、监督、执法力度,下功夫、出实招。

  市创建办按照省文明办要求,近期对部分县(市)区进行了年中抽测。针对测评反映出来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细致分析,举一反三,要在齐抓共管上下功夫,在设计活动平台上下功夫,在针对明显问题的整改上下功夫,在精准创建上下功夫。此外,各有关县(市)区要逐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力推动“学习推广马庄经验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指标落实,确保视察徐州重要指示精神落地生根。

  李燕副市长在讲话中指出,从目前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去看,市创建指挥部及市创建办在落实常态长效机制方面始终坚决有力、不打折扣,但部分基层单位长效管理、精细管理还不到位,一些动态性问题没有正真获得有效根治。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每个阶段重点工作集中攻坚,合力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环境持续改善。各基层单位要从细节问题抓起,注重日常平常,坚持精细精准,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切实提升创建水平。

  (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贾汪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专门用于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别的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监、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完整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市总体设计,按照合理地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该依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做改造。政府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筑设计企业书面通知市商务部门,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需要变更用途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农贸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商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并另行确定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

  其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政府能采用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转让、转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市场信用监管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四)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依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品质衡量准则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五)保证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设备完好;

  (四)依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六条 消费的人在农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场内经营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商务、工商、食品药监、农业、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二)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管,定期将监管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在农贸市场外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由价格或者财政部门依照价格、财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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