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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地面凸起插座绊倒受伤 商铺要承担80%责任

时间: 2023-09-03 00:04:11 |   作者: 新闻动态

  因为商场没做好足够的防患措施和提示,而导致顾客被电线绊倒、头绊倒、被不明显的小阶梯绊倒,诸如此类的事情常有发生。

  佛山有一位女士也遇到了这种危险状况,她在带孩子去商场游玩的时候,不慎被店铺门口的插头绊倒受伤住院,于是将商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日前,高明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商铺应承担80%赔偿责任,需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在内共19771.54元。

  2017年11月5日晚上,张女士带着小孩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商铺开设的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在步行时被地面凸起的插座绊倒了,从木质地面区域摔倒在瓷砖地面区域。张女士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1天,并在家按医嘱戴颈托休养了1个月。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头颈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牙折断等。为此,张女士到高明法院提起诉讼,向商铺索赔42590.1元,含1000元精神抚慰金。

  木质地面区域与瓷砖地面区域的连接处设置有斜纹斑马胶带线标志,该标志线胶带连着把地面凸出的插座覆盖且伪装,造成其步行踢到摔倒。

  该黄黑色斑马线“PVC平面警示胶带”是警示标志,并非是地面分区的作用,是提醒顾客此位置有地插和电线的作用。张女士无视警示标志导致摔倒,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60%)。同时,商铺方认为,张女士的手上情形没有构成伤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无法律依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高明法院依法查明,涉事插座位于木质地面区域中,靠近与瓷砖地面区域的连接处,比地面凸起的高度约为4厘米,插座上粘贴有警示胶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商铺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经营场所内地面插座未设置保护措施,而且警示标志不明确,导致该插座绊倒张女士致伤,应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张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照顾和注意义务,未能注意到地面插座凸起并采取保护措施,应认定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事故中,张女士牙齿受损,给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张女士要求商铺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根据真实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高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商铺对原告张女士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告张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据此核定,商铺应向张女士支付含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19771.54元,对过高的另外的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市民在商铺娱乐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如果发生损坏情况记得保留相关票据,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权益。商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定时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点应设置好必要的保护措施,并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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