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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

时间: 2023-12-12 21:29:05 |   作者: 新闻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江苏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品质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危险废弃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厂区的相对位置。

  (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

  (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厂区内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6)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涉及危险废物的区域在厂区的相对位置,包括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区域、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

  (1)贮存设施编号:用“(第×-×号)”表示,第一个“×”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第二个“×”指本设施顺序号。

  (2)本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已通过环评的,填写环评批复文号;未通过环评的,填写“无”。

  (3)本设施建筑面积(容积):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以平方米计,储罐、贮槽等以升计。

  (4)本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设施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及危险特性,明确须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对应项目前打“√”。采用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写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6)本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清单: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情况,填写各类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环评批文(指产生或收集此项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批文,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无”);企业可根据贮存种类多少,适当调整本部分的字号和间距。

  (4)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分区内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分区内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附件中出现的底板背景、文字、图案、标签颜色对应CMYK色值情况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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