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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空玻璃掉落砸坏车 业主物业谁来赔 法官:高空坠物情节严重或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 2023-12-02 00:04:04 |   作者: 新闻动态

  如果车辆停于路边停车位内,出现被盗、被损的情况,是不是能够获得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引发的纠纷案。

  7月21日,钱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停于蒙自市昭忠路某路段路边停车位内,路边某小区13楼住户的窗户玻璃碎裂脱落,砸中该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受损。

  钱某维修车辆共花费3800元,对于该笔费用由谁承担问题,多方协商未果,钱某遂将某小区13楼业主杨某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一同承担车辆维修费、汽车租赁费共计5560元。

  被告杨某认为,自己家中玻璃于7月9日出现碎裂,其及时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并提出在楼下设置路障、警示牌等提醒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高空坠物的建议。玻璃碎裂当日19时许,其已联系玻璃商家上门测量定制玻璃,并支付订金350元。

  7月21日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停放的车位是小区公共停车位,属社区物业管理范围,但直到事故发生,物业工作人员都未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管制,任由车主在不知危险的情况下,把车辆停放在也许会出现危险的车位上。

  物业工作人员的不负责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物业公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曾通过设置路障、业主群内通知等形式,多次催促业主更换玻璃,其已尽到必要的警示、管理作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发现自家玻璃破碎后,确实在第一时间向社区物业工作人员报告并定制了玻璃,但在玻璃未被更换前,仅用胶带纸固定破碎玻璃,未采取其他安全有效措施以防破碎玻璃从高空坠落。

  由于受损玻璃在被告杨某家中,不在公共区域,被告物业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楼下相应人行道上设置了路障,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同时多次联系被告杨某更换受损玻璃,履行了职责,并尽到安全注意防范提醒义务。

  此外,案涉玻璃坠落非因被告物业公司行为所致,其并非侵犯权利的行为人,故物业公司对本次车辆受损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法官表示,实际上,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而导致砸伤人或车辆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遏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对于高空坠物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的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预防功能,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第七条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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