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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处理法令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时间: 2023-08-01 17:55:34 |   作者: 定制款防静电胶带

  《印刷业处理法令》现已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总理

  为了加强印刷业处理,保护印刷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运营活动。 本法令所称出书物,包含报纸、期刊、书本、地图、年画、图片、挂历 、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法令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含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 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法令所称其他印刷品,包含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手刺等 。 本法令所称印刷运营活动,包含运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 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讲究社 会效益。 制止印刷含有反抗、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制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 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 政府担任出书处理的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出书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 理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在 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印刷业监督处理作业。 第五条

  印刷业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 、印刷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会同国务 院公安部分拟定。 印刷业运营者在印刷运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 门或许出书行政部分陈述。 第六条

  印刷职业的社会集体依照其规章,在出书行政部分的指 导下,实施自律处理。 

  国家实施印刷运营答应准则。未依照本法令规则获得印 刷运营答应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第八条

  树立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称号、规章; (二)有确认的业务范围; (三)有习惯业务范围需求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出产 运营条件; (四)有习惯业务范围需求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批阅树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则外,还应当契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 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树立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 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其间,树立专门从事手刺印刷 的企业,应当向地点地县级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提出请求。请求人经审阅赞同的,获得印 刷运营答应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持印刷运营答应证向公安部分提出请求,经核准,获得 特种职业答应证后,持印刷运营答应证、特种职业答应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注册 ,获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 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十条

  出书行政部分受理树立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请求,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赞同树立请求的,应当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不赞同设 立请求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运营答应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运营活动的品种。 印刷运营答应证不得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运营者请求兼营或许改变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 印刷运营活动,或许吞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许因吞并、分立而树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 应当依照本法令第九条的规则处理手续。 印刷业运营者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居处或许运营场所等 主 要挂号事项,或许中止印刷运营活动,应当向原处理挂号的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办 理改变挂号、刊出挂号,并报原赞同树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

  国家答应树立中外合资运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运营印刷企业,答应树立从事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树立印刷厂(所),有必要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 门处理挂号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公安部分存案;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印刷 触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从事印刷运营活 动的,有必要依照本章的规则处理手续。 

  国家鼓舞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 现国内外新的优异文明效果的出书物,注重印刷传统文明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 止出书的出书物和非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书物的,托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则签定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受出书单位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有必要验证并收存出书单位盖章 的印刷托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书单位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备 案;印刷企业承受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 刷托付书还有必要事先报印刷企业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 刷托付书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规则一致格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 门一致印制。 印刷企业承受出书单位托付印刷报纸的,有必要验证报纸出书答应证;接 受 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有必要验证主管的出书行政部分赞同出书 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 证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证省、 自 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宗教业务处理部分的赞同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 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 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或许印刷宗教内容的内 部 资料性出书物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逾期不作出 决议的,视为赞同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有必要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赞同;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 不得在境内发行、发出。 第二十条

  托付印刷单位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托付印刷的出书物上刊载出书单位的名 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许版号,出书日期或许刊期,承受托付印刷出书物的企业的真实名 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结出书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受托付印 刷的出书物样本备检。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书物,不得出售、私行加印或许承受第三人托付加印受委 托印刷的出书物,不得将承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 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出售出书物,不得冒充或许盗 用别人名义印刷、出售出书物。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冒充、假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 刷简单对顾客发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地点地县级工商 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对托付人供给的注册商标图样;承受注册 商标被答应运用人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 。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对的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 商标图样、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检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还有规则的,印刷企业还应当恪守其规则。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 托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承受广告运营者的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 ,还应当验证广告运营资历证明。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 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悉数交给托付印刷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留存。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有必要事先向地点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 内出售。 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依照国家有 关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印刷公告、公告、严峻活动作业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的,委 托印刷单位有必要出具主管部分的证明,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印刷企业地点地公安部分处理 准印手续,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有必要验证主管部分的 证明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分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检验;而且不得再托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集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运用的有价票证或许无价票 证 ,或许印刷有单位称号的介绍信、作业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 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托付印刷单位有必要出具托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有必要验证托付印刷 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阅需求保存样 本 、样张的,应当征得托付印刷单位赞同,在所保存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 妥善保管,不得丢掉。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宗教用品的,有必要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宗 教业务处理部分的赞同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 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逾期不作出决议的,视为赞同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不得印刷公告、公告、严峻活动作业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 关、集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运用的有价或许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称号的介绍 信、作业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 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

  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有必要事先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 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出售。 第三十三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 不得出售、私行加印或许承受第三人托付加印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托付印刷的其 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树立印刷企业或许私行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由公安部 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根据法定职权予以撤销,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法令第二章的规则处理手续,从 事印刷运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 出书行政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责令歇业整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获得出书行政部分的答应,私行兼营或许改变从事出书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许私行吞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的; (二)因吞并、分立而树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办 理手续的; (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印刷运营答应证的。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运营者印刷明知或许应知含有本法令第三条规则制止印刷内容的出书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的,或许印刷国家明令制止出书的出书物或许非出书单位 出书的出书物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歇业 整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 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公 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或许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答应证: (一)没有树立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印刷 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的; (二)在印刷运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分或许出 版行政部分陈述的; (三)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居处或许运营场所等首要登 记事项,或许中止印刷运营活动,不向原赞同树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四)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留存备检的资料的。 单位内部树立印刷厂(所)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没有向地点地县级以上 地 方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挂号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公安部分备 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保密作业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 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 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 ,责令歇业整理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受别人托付印刷出书物,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印刷托付书 、有关证明或许准印证,或许未将印刷托付书报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 (二)冒充或许盗用别人名义,印刷出书物的; (三)盗印别人出书物的; (四)不合法加印或许出售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的; (五)征订、出售出书物的; (六)私行将出书单位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 、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的; (七)未经赞同,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出 版物悉数运送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 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核对工 商 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许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复印 件的; (二)承受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 本 法令的规则验证托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许承受广告运营者的 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运营资历证明的; (三)盗印别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出书行 政部分存案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悉数运送出境的。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背国家有关注册 商 标、广告印刷处理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 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承受托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有关证明的 ; (二)私行将承受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托付别人印刷的; (三)将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租借、出借或 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 (四)假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函、证件或许企业 事业单位、公民集体公函、证件的,或许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五)不合法加印或许出售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出书行政部 门存案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悉数运送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运营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 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或许撤消特种职业答应证: (一)印刷公告、公告、严峻活动作业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 的 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分的证明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的,或许再托付别人印刷上 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私行印刷公告、公告、严峻活动 作业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运营者假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函、 证件或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集体公函、证件的。 印刷公告、公告、严峻活动作业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 , 托付印刷单位没有获得主管部分证明的,或许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印刷企业地点地公安 部分处理准印手续的,或许未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安 部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 出书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理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 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私行留存托付印刷的包 装装潢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私行保存其他印刷品 的样本、样张的,或许在所保存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运营者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到工商行 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逾期未处理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 

  印刷企业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自答应证被 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自 答应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收缴的罚款有必要悉数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违背本法令规 定,私行赞同不契合树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许不实行监督责任,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形成严峻后果的,对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法令实施前现已依法树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 法令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到出书行政部分换领《印刷运营答应证》。 根据本法令发放答应证,除依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 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处理法令》一起废止。★)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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