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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被地面插座绊倒摔伤 谁的责任?

时间: 2023-10-02 04:59:15 |   作者: 案例展示

  在商场逛街的时候被地面凸起的插座绊倒受伤住院,你会选择自认倒霉,还是向商场索赔呢?提醒您时刻注意安全的同时,您也该知道:商铺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2017年11月5日晚上,张女士(化名)带着孩子到我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某商铺开设的儿童乐园游玩。孩子在玩,张女士决定随处走走,没想到却出了意外。

  当她在步行时,被地面凸起的插座绊倒,从木质地面区域摔倒在瓷砖地面区域。张女士因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1天,并在家按医嘱戴颈托休养了1个月。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头颈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牙折断等。

  事后,张女士回忆说:当时,她看到木质地面区域与瓷砖地面区域的连接处设置有斜纹斑马胶带线标志,不过却没注意到该标志线胶带连着把地面凸出的插座覆盖且伪装,这才造成了她走路时踢到并摔倒。对于张女士的说法,商家却觉得黄黑色斑马线“PVC平面警示胶带”是警示标志,并非是地面分区的作用,是提醒顾客此位置有地插和电线的作用。张女士无视警示标志导致摔倒,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60%)。

  双方争持不下,为此,张女士到高明法院提起诉讼,向商铺索赔42590.1元,含1000元精神抚慰金。

  经查,涉事插座位于木质地面区域中,靠近与瓷砖地面区域的连接处,凸起的高度约为4厘米,插座上粘贴有警示胶带。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商铺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经营场所内地面插座未设置保护措施,而且警示标志不明确,导致该插座绊倒原告致伤,应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照顾和注意义务。原告未能注意到地面插座凸起并采取保护措施,应认定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高明法院酌定被告商铺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事故中,原告牙齿受损,给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核定,商铺应向张女士支付含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19771.54元,对过高的另外的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要求商家需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要求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因此,只有商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要判断哪些是“商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依据与商家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详细情况认定。

  一般来说,最重要的包含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会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

  《消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最终靠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管理人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提醒市民在商铺娱乐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如果发生损坏情况记得保留相关票据,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权益。商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定时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点应设置好必要的保护措施,并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发生。

  消费者维权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采用聚众闹事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手段来维权;不得散播不真实的对经营者不利的言论或以其他方式损害经营者或产品生产者的声誉,更不能敲诈、勒索经营者。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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